安徽寿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鲍继宝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422执12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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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422执1228号案件名称
安徽寿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鲍继宝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寿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寿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安徽寿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鲍继宝;王小娟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422执1228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寿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寿县南门外大圆盘北侧5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1530655771。法定代表人:刘旭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姜传金,北京金诚同达(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咸朝,北京金诚同达(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鲍继宝,男,汉族,1967年7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寿县。被执行人:王小娟,女,汉族,1984年8月23日出生,住安徽省寿县。本院在执行安徽寿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鲍继宝、王小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安徽寿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鲍继宝、王小娟达成长期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2021)皖0422执1228号案件的执行。审判长 王淑美审判员 尹本毅审判员 吴 环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子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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