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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寿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鲍继宝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422执12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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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0422执1228号
  • 案件名称

    安徽寿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鲍继宝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寿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寿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安徽寿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鲍继宝;王小娟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422执1228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寿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寿县南门外大圆盘北侧5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1530655771。法定代表人:刘旭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姜传金,北京金诚同达(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咸朝,北京金诚同达(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鲍继宝,男,汉族,1967年7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寿县。被执行人:王小娟,女,汉族,1984年8月23日出生,住安徽省寿县。本院在执行安徽寿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鲍继宝、王小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安徽寿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鲍继宝、王小娟达成长期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2021)皖0422执1228号案件的执行。审判长  王淑美审判员  尹本毅审判员  吴 环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子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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