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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宏昕佳润物业有限公司、朱亚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304民初43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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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304民初4351号
  • 案件名称

    鞍山宏昕佳润物业有限公司、朱亚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鞍山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鞍山宏昕佳润物业有限公司;朱亚伟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304民初4351号原告:鞍山宏昕佳润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东健身路116栋55号。法定代表人:刘英宏,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淼,系辽宁律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亚伟,男,汉族,1958年2月10日出生,住址: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鞍山宏昕佳润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朱亚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之间自行和解,原告于2021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鞍山宏昕佳润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鞍山宏昕佳润物业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刘冬晨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思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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