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某某、邹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603执247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603执2477号案件名称
汤某某、邹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丹东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汤某某;邹某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603执2477号申请执行人:汤某某,男性,1957年2月1日出生,住山东省金乡县。被执行人:邹某,男性,1979年1月24日生,汉族,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汤某某与被执行人邹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生效的本院(2020)辽0603民初56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赔偿申请执行人鉴定费1138.6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行向本院交纳执行款1206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0)辽0603民初563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陶占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徐撄哲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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