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万华、介休市张兰镇涧里村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781民初14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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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781民初1452号案件名称
晋万华、介休市张兰镇涧里村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介休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介休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晋万华;介休市张兰镇涧里村村民委员会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晋0781民初1452号原告:晋万华,男,1960年12月18日生,汉族,现住介休市。被告:介休市张兰镇涧里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介休市张兰镇涧里村。法定代表人晋年成,职务:主任。原告晋万华诉被告介休市张兰镇涧里村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原告晋万华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晋万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晋万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晋万华承担。审判员 贾霞玉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方晓琴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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