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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徐某等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1122执113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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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1122执1130号之一
  • 案件名称

    陈某、徐某等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缙云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陈某;徐某;林某;叶某
  • 案件缘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1122执113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陈某,女,1966年10月17日出生,身份号码XXX,汉族,住浙江省缙云县。 被执行人:徐某,女,1935年01月13日出生,身份号码XXX,汉族,住浙江省缙云县。 被执行人:林某,男,1998年05月05日出生,身份号码XXX,汉族,住浙江省缙云县。 被执行人:叶某,女,1976年03月09日出生,身份号码XXX,汉族,住浙江省缙云县。 申请执行人陈某与被执行人徐某、林某、叶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1)浙1122民初903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陈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徐某、林某、叶某在继承林茂勇的遗产范围内偿还申请执行人陈某借款本金720000元、支付利息80000元,本息合计800000元,负担案件申请执行费1040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及限制消费令,要求徐某、林某、叶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徐某、林某、叶某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对被继承人林茂勇的遗产进行了核查。查明,被继承人林茂勇的财产有坐落于浙江省缙云县七里村六百田的房屋(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地字第2016T1061-6013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2016G1061-6013号)已被本院查封,因该房产为农村集体土地性质,暂无法处置。 鉴于被执行人徐某、叶某、林某是辅助清偿义务,故不对他们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陈某。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继承人林茂勇的遗产暂无法处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1122执113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辅助清偿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虞波 审判员卢建龙 审判员楼海峰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李凯钊 附:裁判文书适用法律条文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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