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玉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辽0214执30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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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14执3032号案件名称
王玉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王玉明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辽0214执3032号申请执行人:王玉明,男,1958年12月23日出生,住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被执行人:李学昌,男,1959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申请执行人王玉明与李学昌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辽0214民初54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学昌没有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王玉明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此案并予以立案。经本院立案执行,双方达成和解,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40000元并放弃其他费用及利息的主张,至此,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21)辽0214民初5400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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