阮某某、谭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晋1182执7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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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1182执734号案件名称
阮某某、谭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西省汾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阮某某;谭某某;谭某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晋1182执734号申请执行人:阮某某。被执行人:谭某某。被执行人:谭某。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阮某某与被执行人谭某某、谭某买卖合同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作出的(2020)晋1182民初115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调解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7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执行本院(2020)晋1182民初1150号民事调解书。本裁定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武庆杰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刘慧敏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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