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贵勇等执行裁定书(2020)京0111执恢3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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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0)京0111执恢368号案件名称
韩贵勇等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韩贵勇;张伟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京0111执恢368号申请执行人张伟,男,1989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被执行人韩贵勇,男,1974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张伟与韩贵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京0111民初530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张伟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案件终结执行。后因被执行人韩贵勇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张伟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其借款本息等共计人民币2477879元。恢复执行后,被执行人韩贵勇自行偿还申请人张伟人民币10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向被执行人韩贵勇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风险提示告知书;2、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韩贵勇名下财产,并冻结被执行人韩贵勇名下银行账户(2021年1月8日冻结,冻结期限12个月,冻结到期前一个月申请法院续冻);3、扣划被执行人韩贵勇名下银行账户存款99191.42元元,已发还申请人张伟;4、对被执行人韩贵勇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5、拍卖被执行人韩贵勇名下位于房山区房山×××的房产,拍卖款999000元,已全数发还申请人张伟(发还款项中包含评估费8000元);6、拍卖被执行人韩贵勇名下位于东海黄金海岸×××的房产,拍卖款320000元,;拍卖被执行人韩贵勇名下位于东海黄金海岸×××的房产,拍卖款97000元,两房拍卖款共计417000元,已全数发还申请人张伟(发还款项中包含评估费3000元);7、查封被执行人韩贵勇名下号牌分别为×××、×××、×××、×××、×××的车辆各一辆(查封期限均为二年,均自2021年8月27日起至2023年8月26日止),车辆未实际扣押。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人,并要求提供财产线索,申请人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已执行到位标的1604191.42元,未执行到位标的873687.58元。综上所述,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向申请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人明确表示无执行线索向本院提供,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表示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付玉琳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张玉敬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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