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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国坪、陈从初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230执21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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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230执211号之一
  • 案件名称

    蒋国坪、陈从初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蒋国坪;陈从初;怀化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230执21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蒋国坪,男,1954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被执行人:陈从初,男,1966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邵东县。被执行人:怀化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通道侗族自治县双江镇玉带路御水湾6栋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81758019928X。法定代表人:陈从初,系该公司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蒋国坪与被执行人陈从初、怀化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湘1230民初3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陈从初、怀化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蒋国坪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陈从初、怀化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其他执行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怀化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陈从初立即向申请执行人蒋国坪偿还借款本金280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从2019年1月21日起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申请执行费4100.00元,案件受理费6772元。本院于2021年6月4日向申请执行人蒋国坪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在执行期间多次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对被执行人陈从初、怀化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车辆信息进行了查询,并对被执行人陈从初、怀化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工商登记、不动产登记、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等进行了传统查询,以及向其户籍所在地进行了调查,以上查询除发现被执行人怀化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有不动产登记(已轮后查封)及股权(已冻结)外均未发现被执行人陈从初、怀化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另,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7月1日冻结了被执行人陈从初在贵州镇远县城市运营公司的工程款及保证金(尚未结算,无法处置)。于2021年9月26日对被执行人陈从初、怀化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同日将被执行人陈从初、怀化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予以公布。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26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蒋国坪并对其进行终本约谈,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陈从初、怀化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除上述财产之外的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蒋国坪未能提供,且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表示同意。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被执行人陈从初、怀化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蒋国坪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经本院审查核实,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许佑良审 判 员 陆 虹审 判 员 吴石登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戴 群书 记 员 陈政文附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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