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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殿俊、荣海峰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003执13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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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1003执1322号
  • 案件名称

    王殿俊、荣海峰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威海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王殿俊;荣海峰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003执1322号申请执行人:王殿俊,男,1963年11月2日生,汉族,住荣成市。被执行人:荣海峰,男,1961年06月03日生,汉族,住威海市文登区。申请执行人王殿俊与被执行人荣海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19)鲁1003民初559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执行费335元由申请人负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19)鲁1003民初5597号案件和解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张文健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兰慧杰书 记 员 张力凡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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