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殿俊、荣海峰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003执13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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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003执1322号案件名称
王殿俊、荣海峰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威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王殿俊;荣海峰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003执1322号申请执行人:王殿俊,男,1963年11月2日生,汉族,住荣成市。被执行人:荣海峰,男,1961年06月03日生,汉族,住威海市文登区。申请执行人王殿俊与被执行人荣海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19)鲁1003民初559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执行费335元由申请人负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19)鲁1003民初5597号案件和解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张文健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兰慧杰书 记 员 张力凡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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