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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兵、杨超越委托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陕0113民初213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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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13民初21317号
  • 案件名称

    李兵、杨超越委托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安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李兵;杨超越
  • 案件缘由

    委托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  安  市  雁  塔  区  人  民  法 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陕0113民初21317号原告:杨超越,男,汉族,1993年6月10日出生,住西安市灞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薛猛,陕西润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兵,男,汉族,1996年11月12日出生,住渭南市大荔县。 原告杨超越与被告李兵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超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薛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兵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缺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超越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原告听信被告可以办理“人才认定”手续于2020年8月17日通过微信转账向被告支付了18000元的委托费用,被告承诺在三个月内办理完毕“人才认定”手续。但被告承诺的期限届至后,被告未为原告办理下“人才认定”手续。后双方协商解除委托合同,被告向原告返还委托费用18000元。但至起诉之日,被告未向原告返还委托费用,原告为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1、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返还委托费用16000元和利息元(以18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8月18日起算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费用全部还清为止,现暂计算至2021年4月30日为437.47元);2、本案律师代理费4000元由被告承担;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李兵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告委托被告办理“人才认定”,原告称约定三个月内办成。2020年8月17日,原告向被告转款18000元。被告未办成,后被告于2020年12月24日向原告退还2000元。剩余款项被告一直未退还。原告诉至法院,因被告未到庭,至法庭调解不成。以上事实,有转账凭证、微信聊天记录、当事人陈述以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并经当庭核对无误,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委托合同,因委托办理 “人才认定”事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破坏正常社会规则,致使双方之间的口头委托合同无效。虽双方之间的委托合同无效,但被告取得原告16000元没有法律依据,故原告主张被告退还16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因涉案委托事项本身不应得到法律支持和社会弘扬,故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未到庭,亦未提供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兵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杨超越返还委托费16000元;二、驳回原告杨超越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11元,减半收取155.5元,由被告承担122元,由原告自行承担33.5元。因原告已预交,故被告应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李      漾 二〇二一 年 九 月 六 日 书  记  员    薛      楠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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