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祥萌、刘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辽02民终72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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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民终7224号案件名称
孔祥萌、刘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孔祥萌;刘阳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辽02民终72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孔祥萌,男,1995年5月25日生,满族,住辽宁省庄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健,辽宁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阳,女,1994年5月16日生,汉族,住吉林省梨树县。上诉人孔祥萌因与被上诉人刘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辽0291民初40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孔祥萌上诉请求: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一审全部诉请。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恋爱期间发生财产混同,在微信聊天记录中甚至以夫妻相称呼,上诉人负责日常生活共同开支,被上诉人经常向上诉人转款,但在转账时从未主张是借贷还是还款,双方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均已进入社会工作,对于自己所作出的转账行为产生的后果应有合理的预见,在无任何借款的意思表示情况下主张上诉人还款,属无理无据。在被上诉人给上诉人的转款中有多笔具有特殊意义的数字金额,如:888元、1520元、800元、2093元等,上述数字的转款明显不具有借款的意思表示,同理,对于金额相当的转账也不可能是借款。因此,一审法院认定“超过500元以上的22笔款项属于借款”属事实认定错误。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仅根据被上诉人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并不足以证明双方的转账行为是借款,聊天记录中未说明借多少,也未说明何时还,且被上诉人转账的背景是上诉人经济困难时,属于自愿行为,一审法院将此认定为借贷关系无法律依据。上诉人二审庭审中补充如下事实与理由:一、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即使按照一审判决的论述理由,最多也仅应支持2.5万元(1万+1.5万)借款,而不应将500元以上的转款都认定为借款。二、一审法院的事实认定错误,显失公平。1.一审判决中认定“案涉原告向被告转款中超过500元以上的22笔款项合计为58,901元部分属于借款”,但上诉人向被上诉人转款中超过500元以上的款项却未被认定为还款。2.一审庭审时,被上诉人自认在起诉之前上诉人还款6,601.66元,起诉以后上诉人又还款5829元。但一审法院却置上述事实于不顾,对于被上诉人自己认可的另外6,601.66元还款未作考评,错误认定上诉人向被上诉人累计还款5829元。刘阳辩称,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刘阳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6,990.93元及利息(自2020年5月1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2020年4月20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一审法院审理查明:原告刘阳与被告孔祥萌在2020年5月至8月期间为恋爱关系。在此期间,原告曾多次通过微信向被告转账合计6万余元,同时原告亦自认被告向其转款6,601.66元。针对上述款项,原告在本次诉讼中主张全部为借款和还款;被告则主张全部为双方基于恋爱关系的转账,并提供了证据证明被告亦为原告购买了口红等礼物。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认可被告累计向其还款5829元。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原告刘阳主张被告孔祥萌偿还借款本金54,444.27元及利息,被告则主张案涉款项全部是基于恋爱关系的相互转账。因此本案诉争的焦点在于案涉款项的法律关系是否为民间借贷关系?对此一审法院认为,由于原、被告在案涉款项发生时为恋爱关系,因此认定案涉款项的法律性质具有一定的复杂性:首先在通常的恋爱关系中,男女双方有一定的经济往来,亦属正常,因此被告的抗辩理由中具有合理的部分,一审法院予以采纳;其次本案中原、被告的恋爱期间仅为三个月,彼时原告向被告转款达6万余元、而被告向原告转款仅6千余元,且原告转款中有两笔数额分别为10,000元及15,000元,从常理角度该两笔数额明显超过了正常恋爱关系中金钱交往的必要限度,如果按被告所主张系“基于恋爱关系的相互转账”,在双方恋爱关系现已结束的前提下,则既非原告本意、也对原告而言显失公平,因此一审法院认定案涉款项中确实存在基于借贷关系的部分款项。综上,一审法院根据审理情况综合认定,案涉原告向被告转款中超过500元以上的22笔款项合计为58,901元部分属于借款,该58,901元减去本案审理期间原告认可的被告累计向其还款的5829元,剩余的53,072元应认定为被告尚欠原告的借款本金部分;至于原告主张被告承担案涉款项的逾期利息,则应自本案原告向一审法院起诉主张案涉款项的权利之日即2020年11月3日起计算。综上所述,被告孔祥萌应给付原告刘阳借款本金53,072元及逾期利息(以53,072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3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原告诉讼请求中超出部分,没有法律与事实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确定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以上债务。一审法院判决:一、被告孔祥萌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刘阳借款本金53,072元及逾期利息(以53,072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3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刘阳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63元,由原告刘阳负担199元,被告孔祥萌负担564元。本院对一审判决查明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综合双方当事人诉辩主张,本案争议焦点为被上诉人向上诉人转账款项的性质。被上诉人主张其向上诉人转账款项均为借款。而上诉人则予以否认,主张案涉款项全部是基于双方恋爱关系的相互转账。在通常的恋爱关系中,男女双方有一定的经济往来,亦属正常,但双方当事人的恋爱期间仅为三个月,被上诉人向上诉人转款达6万余元,明显超过了正常恋爱关系中金钱交往的必要限度,故一审法院根据审理情况综合认定,被上诉人向上诉人转款中超过500元以上的22笔款项合计为58,901元部分属于借款,公平合理。但被上诉人一审期间自认上诉人于一审立案前还款6,601.66元,在一审立案后还款5829元。故应认定上诉人共计还款12,430.66元(6,601.66元+5829元),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还款5829元,无充分的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对此予以纠正。据此,上诉人应偿还借款本金46,470.34元(58,901元-12,430.66元)及利息。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第六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变更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辽0291民初407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孔祥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刘阳借款本金46,470.34元及逾期利息(以46,470.34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3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撤销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辽0291民初407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三、驳回刘阳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763元(刘阳已预交),由刘阳负担234元,孔祥萌负担52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128元(孔祥萌预交),由刘阳负担140元,孔祥萌负担988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陈姝丽审判员 张萍萍审判员 王良家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朱彦锡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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