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志荣、梁三虎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3执11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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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23执1199号案件名称
王志荣、梁三虎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子长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王志荣;梁三虎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623执1199号申请执行人王志荣,男,1965年9月1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梁三虎,男,1983年1月20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志荣与被执行人梁三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2021)陕0623民初663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7月9日向被执行人梁三虎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梁三虎一次性偿还申请人王志荣借款本金244000元,案件受理费2480元,由被执行人梁三虎承担。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梁三虎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梁三虎在其他单位的收入;三、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梁三虎等价于本案标的的财产。采取以上执行措施在被执行人应履行义务的范围内实施。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宋志刚审判员 张宏明审判员 常 颖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白 倩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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