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俊学、张春宇等企业借贷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703执保36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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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703执保368号之一案件名称
王俊学、张春宇等企业借贷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锦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王俊学;张春宇;锦州储天物流有限公司(现更名为锦州四海运物流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企业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703执保36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俊学,男,1950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锦州市凌河区。申请执行人:张春宇,男,1980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锦州市古塔区。被执行人:锦州储天物流有限公司(现更名为锦州四海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花园3-10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俊学、张春宇与被执行人锦州储天物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辽0703执保36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 竹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苏莹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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