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朔州中心支公司与杨某1、崔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6民终9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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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6民终903号案件名称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朔州中心支公司与杨某1、崔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朔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朔州中心支公司;杨某1;崔某;白某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晋06民终90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朔州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阎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山西省汾阳市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1,应县人,住应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2,应县人,住应县。系杨某1哥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崔某,应县人,住应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白某,应县人,住应县。 上诉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朔州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某1、崔某、白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应县人民法院(2021)晋0622民初4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朔州中心支公司在收到本院催缴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时间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朔州中心支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婧 审判员 池海涛审判员 曹日荣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曹晋阳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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