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自辉、魏章勇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503执33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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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503执3355号案件名称
方自辉、魏章勇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六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方自辉;魏章勇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503执3355号申请执行人:方自辉,男,汉族,1991年9月1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霍邱县,联系。被执行人:魏章勇,男,汉族,1986年6月21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联系电话1875641633。本院在执行方自辉与魏章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魏章勇逾期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魏章勇银行存款14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如需续行冻结、扣留、查封,申请执行人应在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申请续行查封,逾期导致不利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 军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胡鑫发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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