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XX不动产经纪有限公司与康某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2403民初36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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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2403民初3608号案件名称
吉林省XX不动产经纪有限公司与康某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敦化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吉林省XX不动产经纪有限公司;康某案件缘由
委托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三十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2403民初3608号原告:吉林省XX不动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延边州敦化市胜利街凌武社区南湖局**楼。 法定代表人:张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某,女,1984年12月15日出生,公司职员,住敦化市。 被告:康某,男,1994年6月7日出生,住敦化市。 原告吉林省XX不动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被告康某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吉林省XX不动产经纪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吉林省XX不动产经纪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省XX不动产经纪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退还给原告。 审判员 周录梅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董玮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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