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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安市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大安市某酒店返还原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882民初18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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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882民初1814号
  • 案件名称

    大安市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大安市某酒店返还原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吉林省大安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大安市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大安市某酒店
  • 案件缘由

    返还原物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吉0882民初1814号原告:大安市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白城市大安市法定代表人:赵某,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某,吉林超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安市某酒店,住所吉林省白城市大安市经营者:吉某,男,1974年11月17日生,汉族,系该酒店业主,住吉林省大安市原告大安市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安市XX酒店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于2021年7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大安市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某军、被告大安市XX酒店经营者吉朝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大安市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大安市溢香聚酒店归还非法侵占物业门卫室使用权,且将棚顶楼板恢复原状;2.诉讼费、鉴定费由大安市溢香聚酒店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3月18日大安市溢香聚酒店通过于春秋、马永春、王荣利、邵会峰等人租货临江街幸福家园小区门卫室约一米使用权,于春秋、马永春、王荣利、邵会峰等人次日利用《公告》形式宣告无效,但大安市溢香聚酒店仍然强行占用门卫室18.53平方米,更非法的是将门卫室棚顶楼板扒去建造了大安市溢香聚酒店通往二楼的楼梯至今,大安市幸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20年10月22日通过幸福家园小区全体业主选举通过,并经临江街道办事处注册登记备案,依法在大安市工商局取得了《营业热照》,大安市幸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是受全体业主委托在2020年10月至起诉前曾多次找大安市溢香聚酒店索要该门卫使用权等事宜,遭到拒绝,据此我公司依据《民法典》及相关法律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大安市溢香聚酒店归还非法占用门卫室使用权,同时将门卫棚顶恢复原样。本院经审查认为,大安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是幸福家园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大安市某酒店承租小区物业办公室部分面积是与幸福家园小区物业委员会签订的租赁协议。大安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能证实幸福家园小区业主大会已经表决授权大安市幸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代表业主行使相应的权利。因此本案大安市幸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原告主体不适格,其起诉应予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大安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明兢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思逊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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