卞国桦、连云港保利海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复议执行裁定书(2021)苏07执复1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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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7执复106号案件名称
卞国桦、连云港保利海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复议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卞国桦;连云港保利海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7执复106号复议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卞国桦,男,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卞洪彬,男,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翠红,江苏连大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连云港保利海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法定代表人:曾伟。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梦雪。复议申请人卞国桦不服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州区法院)(2021)苏0706执762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2021年1月16日,海州区法院对连云港保利海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利公司)诉卞国桦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19)苏0706民初10588号民事调解书,确认双方自愿达成的如下协议:一、原告保利公司与被告卞国桦继续履行2019年9月18日签署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二、被告卞国桦于2020年3月31日前向原告保利公司支付房屋的全部尾款人民币1790000元(大写:壹佰柒拾玖万元整)、律师费人民币6000元(大写:陆仟元整)、违约金人民币15000元(大写:壹万伍仟元整)。上述三项共计人民币1811000元(大写:壹佰捌拾壹万壹仟元整)。(账户名称:保利公司,银行账号:3205********,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连云港城南支行);三、如被告卞国桦不能按期支)自2020年4月1日解除,被告卞国桦应自房屋买卖合同解除之日起3日内配合原告保利公司办理撤销网签备案手续并支付违约金人民币89500元(大写:捌万玖仟伍佰元整),该违约金直接从原告返还被告的首付款455124元中扣除(首付款不计算利息)。扣除违约金后的剩余首付款于被告协助解除网签备案手续后三日内退还被告。案件受理费25477元,减半收取12738.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于给付上述款项的时候一并给付原告。卞国桦于2021年1月27日向海州区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内容为:继续履行双方《商品房买卖合同》,接收申请人购房款,向申请人交房,办理房产证。海州区法院于2021年1月27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21)苏0706执762号。海州区法院立案后查明,卞国桦并未按上述调解协议第二项约定按期履行付款义务。海州区法院认为,卞国桦要求被执行人保利公司履行该调解书第一项,即:继续履行双方《商品房买卖合同》、接收申请人购房款、向申请人交房并办理房产证的执行请求无事实依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的规定,海州区法院于2021年6月16日作出(2021)苏0706执762号执行裁定:驳回卞国桦的执行申请。卞国桦不服上述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称,(2019)苏0706民初10588号民事调解书是2020年春节前夕在海州区法院达成的。几天之后,新冠肺炎疫情突然席卷全国,全国各地封城、停业停工停产。面对该不可抗力,保利公司首先向本人发送《告知书》要求延期履行交房、办证义务;本人也向保利海连公司发送《告知书》要求延期履行付款义务。既然双方均互相发送《告知书》将(2019)苏0706民初10588号民事调解书约定的双方权利义务延期履行,那么本人就无需按照10588号调解书确定的付款期限付款,因为双方己经以《告知书》的行为变更了10588号调解书的权利义务。综上所述,本人向海州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继续履行双方《商品房买卖合同》,接收本人缴纳的购房款、向本人交房并办理房产证”有明确的事实依据。请求:撤销(2021)苏0706执762号执行裁定,受理卞国桦的执行申请。本院另查明,保利公司依据(2019)苏0706民初10588号民事调解书向海州区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内容为:1、请求法院确认自2020年4月1日起,保利公司与卞国桦之间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己解除;2、请求法院强制卞国桦配合保利公司办理撤销网签备案手续;3、请求法院确认保利公司有权从卞国桦已付首付款款455124元中直接扣除违约金89500元及案件受理费12738.5元,剩余首付款在解除网签备案手续后3日内无息退还卞国桦;4、本案执行费由卞国桦承担。海州区法院于2020年4月7日立案强制执行,案号为(2020)苏0706执886号。海州区法院在该案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3月10日作出(2020)苏0706执886号执行裁定:撤销网签在被执行人卞国桦名下的位于保利秦门府9幢2单元302室房产,重新登记在保利公司名下。卞国桦不服上述执行行为向海州区法院提出异议,请求撤销(2020)苏0706执886号裁定书,驳回保利公司的强制执行申请。海州区法院作出(2021)苏0706执异268号执行裁定:驳回卞国桦的异议请求。卞国桦不服上述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其异议、复议的主要理由与本案中的复议理由基本相同。本院对其复议申请正在审查中。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调解书确定的担保条款条件或者承担民事责任的条件成就时,当事人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本案中,在保利公司作为申请执行人的(2020)苏0706执886号案件中,双方就承担民事责任的条件是否成就存在争议,本院正在复议审查中,在本院审查处理完毕前,卞国桦申请执行(2019)苏0706民初10588号民事调解书,条件不具备,故海州区法院驳回其执行申请,结果并无不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卞国桦的复议申请,维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21)苏0706执762号执行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杜兴淼审 判 员 李红梅审 判 员 胡海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于学金书 记 员 王诗语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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