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羽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德仓光电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1028民初3696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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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1028民初3696号之二案件名称
四川羽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德仓光电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四川省隆昌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四川羽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德仓光电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1028民初3696号之二申请人:四川羽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隆昌市金鹅街道环城东路2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28056087344R。法定代表人:张建军,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思刚,四川永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申请人:芜湖德仓光电有限公司,住所: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芜湖片区凤鸣湖北路69-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397596526H。法定代表人:黄金庆。申请人四川羽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市德仓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作出(2021)川1028民初3696号民事裁定,裁定:一、对被申请人芜湖德仓光电有限公司在XXX(账号:XXX)、XXX(账号:XXX)、XXX(账号:XXX)的存款予以冻结,金额以4850000元为限;二、若以上银行存款不足,则通过执行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申请人芜湖德仓光电有限公司其他银行的存款,并予以冻结,金额以4850000元为限;若银行存款不足,查封、扣押被申请人芜湖德仓光电有限公司的其他相应价值财产。申请人四川羽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芜湖德仓光电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羽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芜湖德仓光电有限公司在在XXX(账号:XXX)、XXX(账号:XXX)、XXX(账号:XXX)的存款的冻结及其他财产的查封、冻结。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邱 燕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唐宗会书 记 员 周 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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