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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世民、胡仁宝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1024执7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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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1024执739号
  • 案件名称

    张世民、胡仁宝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山阳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张世民;胡仁宝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1024执739号张世民、胡仁宝:申请执行人张世民与被执行人胡仁宝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山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1024民初7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胡仁宝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世民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张世民支付申请执行人劳务费10500元及利息(利息以105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负担案件受理费31元、保全费125元、合计156元。本院依法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胡仁宝存款12166元。现申请执行人张世民已领取案件款10500元、利息1452元、案件受理31元、保全费125元,合计12108元。本院依法收取执行费58元。(2021)陕1024民初76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申请执行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21)陕1024执739号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9月17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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