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阳、湖南江域置业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11民初115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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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11民初11570号案件名称
师阳、湖南江域置业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师阳;湖南江域置业有限公司;湖南港汇商业运营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11民初11570号原告:师阳,女,1980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康颉,湖南如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江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井塘社区曲塘路48号五江天街北区一期五#栋1楼。法定代表人:肖秀玲,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顺星(系公司员工),男,1999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被告:湖南港汇商业运营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曲塘路48号五江天街北区负二楼,法定代表人:刘晓顺,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要军(系公司员工),男,1980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原告师阳与被告湖南江域置业有限公司、湖南港汇商业运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师阳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未办理诉讼费缓交、免交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 慧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许晶玉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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