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诗超、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陕县支行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923民初4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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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923民初499号案件名称
汪诗超、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陕县支行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宁陕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宁陕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汪诗超;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陕县支行案件缘由
信用卡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宁陕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923民初499号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陕县支行,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宁陕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610W。法定代表人:周坤华,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才云,该支行员工。被告:汪诗超,男,19XX年X月X日出生,住宁陕县,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陕县支行与被告汪诗超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陕县支行于2021年9月28日以被告汪诗超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陕县支行以被告汪诗超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陕县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汪诗超负担。 审 判 员 魏富军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杨珊珊书 记 员 卢云丹 1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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