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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陵县财政局、湖南好恰绿色油业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224执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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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224执6号
  • 案件名称

    茶陵县财政局、湖南好恰绿色油业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茶陵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茶陵县财政局;湖南好恰绿色油业发展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224执6号申请执行人:茶陵县财政局,住所地为茶陵县炎帝路。法定代表人:刘军勇,局长。被执行人湖南好恰绿色油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为茶陵县腰陂镇马家村。法定代表人:颜润平,董事长。申请执行人茶陵县财政局与被执行人湖南好恰绿色油业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6日作出的(2020)湘0224民初2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罗国平、罗忠朝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湖南好恰绿色油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本院2021年1月4日立案执行。2021年1月5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湖南好恰绿色油业发展有限公司通过法院短信平台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本案立案执行以后,2021年1月7日、2021年9月23日我们通过法院总对总查询系统,发起两次查询,查询了被执行人湖南好恰绿色油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工商、保险、公积金、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2021年1月7日向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湖南好恰绿色油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湖南好恰绿色油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本院于2021年6月7日对被执行人湖南好恰绿色油业发展有限公司国土资料进行查询,经查实被执行人湖南好恰绿色油业发展有限公司无国土登记信息,2021年9月26日约谈申请人告知其执行情况,并让其提供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其未能提供有效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2021年9月26日将被执行人湖南好恰绿色油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颜润平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26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8159227元,暂执行到位0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贺杨**审 判 员 胡 勇审 判 员 谭剑阁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李建升书 记 员 彭小兰附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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