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文明、杨佳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124执2358号之一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皖1124执2358号之一案件名称
汪文明、杨佳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全椒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汪文明;杨佳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124执235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汪文明,男,1969年11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被执行人:杨佳,男,1993年09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汪文明与被执行人杨佳合同纠纷一案,立案标的额为114570.70元。执行中,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和传统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网络资金、不动产、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上述执行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人也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汪 星审判员 班 浩审判员 张晓龙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 亮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喜德县人民法院、吉克伍各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3432执187号 下一篇 陈云、西安联盟公会健身店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民终1284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