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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云、西安联盟公会健身店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民终128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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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民终12842号
  • 案件名称

    陈云、西安联盟公会健身店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陈云;西安联盟公会健身店
  • 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民终1284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联盟公会健身店,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XX街XX大道XX号XX小区XX号楼XX号。投资人:赵宇恒,该店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林,男,1995年5月19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四川省安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男,2000年2月4日出生,汉族,西京学院学生,住浙江省平阳县,现住西京学院18号宿舍楼119。上诉人西安联盟公会健身店因与被上诉人陈**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20)陕0116民初148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西安联盟公会健身店于2021年9月6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西安联盟公会健身店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西安联盟公会健身店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西安联盟公会健身店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党  晓  娟审  判  员  姜  亦  君审  判  员  赵  羽  嘉 二O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高  喜  平 书  记  员  朱  琳  婧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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