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云、西安联盟公会健身店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民终128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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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民终12842号案件名称
陈云、西安联盟公会健身店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陈云;西安联盟公会健身店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民终1284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联盟公会健身店,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XX街XX大道XX号XX小区XX号楼XX号。投资人:赵宇恒,该店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林,男,1995年5月19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四川省安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男,2000年2月4日出生,汉族,西京学院学生,住浙江省平阳县,现住西京学院18号宿舍楼119。上诉人西安联盟公会健身店因与被上诉人陈**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20)陕0116民初148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西安联盟公会健身店于2021年9月6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西安联盟公会健身店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西安联盟公会健身店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西安联盟公会健身店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党 晓 娟审 判 员 姜 亦 君审 判 员 赵 羽 嘉 二O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高 喜 平 书 记 员 朱 琳 婧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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