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克养、段亚龙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122民初82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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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122民初8220号案件名称
王克养、段亚龙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中牟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王克养;段亚龙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22民初8220号原告:王**养,男,1973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鹿邑县。被告:段亚龙,男,1991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原告王**养诉被告段亚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王**养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养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养负担。审判员 蔡贝贝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杨 澜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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