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诚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玉琼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7民初67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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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7民初6762号案件名称
重庆市诚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玉琼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重庆市诚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玉琼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7民初6762号 原告:重庆市诚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合阳办红岗山路红岗源小区EF幢2-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771798399T。法定代表人:王红梅,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茜,女,1997年2月1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李玉琼,女,1963年3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合川区。原告重庆市诚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玉琼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诚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市诚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纳清)。 审 判 员 吴亚萍 二○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法 官 助 理 石 颖书 记 员 柳云浩 - 1 -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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