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某、修某某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323执10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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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323执1003号案件名称
孙某某、修某某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孙某某;修某某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323执1003号申请执行人:孙某某,男,1981年9月12日出生,满族,司机,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修某某,男,1970年12月29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孙某某与被执行人修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9日作出的(2021)辽0323民初10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21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住房公积金、金融理财、保险理财、房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修某某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修某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提供不了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同意该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21)辽0323民初106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瀚飞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肖忠祥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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