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骑麟与武汉瑞玉星峰装饰装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92民初72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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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92民初7227号案件名称
张骑麟与武汉瑞玉星峰装饰装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张骑麟;武汉瑞玉星峰装饰装潢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92民初7227号 原告:张骑麟,男,1983年4月19日,住重庆市渝北区金渝大道88号19幢1单元3-2,公民身份号码511112198304193218。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瀚,重庆志和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淦,重庆志和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瑞玉星峰装饰装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龙阳村汉阳人信汇6幢8层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5303721446Y。法定代表人:邱圆斌。原告张骑麟与被告武汉瑞玉星峰装饰装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原告张骑麟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骑麟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骑麟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张骑麟负担。 审 判 长 王 雁 苗 人 民 陪 审 员 覃 柱 人 民 陪 审 员 吴 廷 鸿 二○二一年九月十日 法 官 助 理 刘 龙 美 书 记 员 李 虹 江 - 1 -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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