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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集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凤等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0521执17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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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黑0521执1740号
  • 案件名称

    黑龙江集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凤等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集贤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黑龙江集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凤;王秀凤
  • 案件缘由

    民事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0521执1740号申请执行人:黑龙江集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集贤县福利镇。法定代表人:孙汇鸿,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周凤,男,52岁。被执行人:王秀凤,女,50岁。本院在申请执行人黑龙江集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周凤、王秀凤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过程中,申请人黑龙江集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8日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9]双仲(裁)字第(300)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姜相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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