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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高境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新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上海胜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2020)沪0113民初1392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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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0)沪0113民初13929号之一
  • 案件名称

    上海高境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新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上海胜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上海高境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胜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新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13民初13929号之一原告:上海高境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路治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印文欣,上海政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新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张洋,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宗礼。被告:上海胜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张金明,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霈雯。原告上海高境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新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上海胜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日立案。原告上海高境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高境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系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高境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上海高境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须桃根人民陪审员  万一鸣人民陪审员  王福明书 记 员  陆 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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