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边县城市投资经营有限公司、牛少旭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25民初532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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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25民初5326-1号案件名称
定边县城市投资经营有限公司、牛少旭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定边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定边县城市投资经营有限公司;牛少旭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825民初5326-1号 原告:牛某某,男,汉族被告:定边县某投资经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系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系该公司职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牛某某与被告定边县某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杨芳芹 人民陪审员 丁华莉 人民陪审员 郝晶晶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冯 媛1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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