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某与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21)京0112民申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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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京0112民申64号案件名称
付某与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付某;刘某案件缘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12民申64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付某,男,1954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北京市西城区环卫局工人,住北京市海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文春,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红,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刘某,女,1958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小甘棠村农民。再审申请人付某因与被申请人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9)京0112民初12543号民事调解书(以下简称第12543号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付某申请再审称,第12543号调解书的内容严重违反法律规定,损害了再审申请人第的合法权益,该调解书通过生效文书的形式,对于涉嫌违法建设进行了确权分割,违反法律规定,为维护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故申请撤销第12543号调解书,依法予以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本案中,再审申请人付某申请再审的第12543号调解书于2020年11月15日作出,付某、刘某于当日签收了该调解书,该调解书于2020年11月15日生效。再审申请人付某于2021年5月19日向法院申请再审,故其申请再审时间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付某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芦正明审 判 员 徐宪龙审 判 员 卫 丹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于婷婷书 记 员 王 尧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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