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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某与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21)京0112民申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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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京0112民申64号
  • 案件名称

    付某与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北京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付某;刘某
  • 案件缘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12民申64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付某,男,1954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北京市西城区环卫局工人,住北京市海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文春,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红,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刘某,女,1958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小甘棠村农民。再审申请人付某因与被申请人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9)京0112民初12543号民事调解书(以下简称第12543号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付某申请再审称,第12543号调解书的内容严重违反法律规定,损害了再审申请人第的合法权益,该调解书通过生效文书的形式,对于涉嫌违法建设进行了确权分割,违反法律规定,为维护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故申请撤销第12543号调解书,依法予以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本案中,再审申请人付某申请再审的第12543号调解书于2020年11月15日作出,付某、刘某于当日签收了该调解书,该调解书于2020年11月15日生效。再审申请人付某于2021年5月19日向法院申请再审,故其申请再审时间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付某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芦正明审 判 员 徐宪龙审 判 员 卫 丹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于婷婷书 记 员 王 尧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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