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震乾、苏立新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922执984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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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922执984号之二案件名称
罗震乾、苏立新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桃江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罗震乾;苏立新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922执98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罗震乾,男,197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桃江县。被执行人:苏立新,男,1967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桃江县。申请执行人罗震乾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苏立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桃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0922民初11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苏立新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罗震乾于2021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由被执行人苏立新偿还罗震乾141600元,并以130000元为基数按月息1%支付自2021年2月1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诉讼费1566元,由被告苏立新负担。本院于2021年8月5日依法立案执行。2021年8月5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2021年8月8日,本院向被执行人苏立新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本院于2021年8月5日、2021年8月19日、2021年9月17日发起三次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发现被执行人苏立新有银行存款及微信存款20788元,本院予以扣划,交纳诉讼费1566元,执行款2047元,余款17175元予以发放申请执行人;未发现被执行人苏立新有保险类财产和证券信息;发现被执行人苏立新有车辆登记信息,但经核实均已转让;本院向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桃江分公司、网络工商系统、益阳市住房公积金桃江管理部、中国农业银行桃江县支行查询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性权益,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向桃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本院走访被执行人苏立新户籍所在地村委了解到,苏立新未在户籍所在地生活,长期在外,在该村委无可供执行财产。2021年9月23日,本院对被执行人苏立新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告知了上述执行情况,同时在约谈中征求了申请执行人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至2021年9月27日止,应由被执行人苏立新偿还罗震乾124425元,并以130000元为基数按月息1%支付自2021年2月1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苏立新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吴志群审判员 张爱宝审判员 刘雅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 霞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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