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织金县自然资源局、贵州织金利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524执122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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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524执1222号之一
  • 案件名称

    织金县自然资源局、贵州织金利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织金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织金县自然资源局;贵州织金利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524执122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织金县自然资源局,住所地:贵州省织金县金中路4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22425741100025C。法定代表人:张健,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张晓文,该局职工。被执行人贵州织金利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原城关镇新华东路7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4569213131B。法定代表人:金雷,男,该公司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织金县自然资源局与被执行人贵州织金利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黔0524民初119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贵州织金利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织金县自然资源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18040000元及利息和违约金,并负担案件受理费84268元,因被执行人贵州织金利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织金县自然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25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查明被执行人贵州织金利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零星银行存款,已轮后限额冻结。查无车辆登记信息。三、通过现场调查等形式到织金县不动产登记局查询,未查到有不动产登记信息,到该公司注册地址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贵州织金利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织金县商住混合房屋(无产权登记信息),本院以(2021)黔0524执1222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该幢楼1单元3至10层所有房屋及附属设施。查封期限为3年,查封期限自2021年9月14日起至2024年9月13日止。申请执行人织金县自然资源局暂不要求处置。四、已向被执行人贵州织金利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雷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债权18040000元及利息和违约金未能实现。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贵州织金利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织金县自然资源局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玉军审判员  段家勇审判员  罗天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华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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