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文军、唐谆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003执141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1003执1413号案件名称
周文军、唐谆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周文军;唐谆成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003执1413号申请执行人:周文军。被执行人:唐谆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文军与被执行人唐谆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4月6日作出的(2021)湘1003民初7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交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唐谆成的银行存款55207.3元(含案件受理费573.95元,执行费717.35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算)或者扣留、提取其55207.3元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拍卖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雷小明审判员 廖见太审判员 朱易南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张小美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白河县兴达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项红莲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2021)陕0929执异12号 下一篇 黎向群、陈秋云等物权保护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2021)湘0406执异5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