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成西、姜昌莲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2631民初8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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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2631民初850号案件名称
姜成西、姜昌莲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黎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黎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姜成西;姜昌莲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2631民初850号申请人:姜成西,男,1977年09月19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黎平县。被申请人:姜昌莲,女,1980年06月23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黎平县。申请人姜成西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诉中财产保全申请:1、请求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姜昌莲在贵州黎平黔灵女家政服务有限公司持有的出资50000元,占10%的股权;2、请求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姜昌莲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黎平县支行存款人民币16507.72元;3、请求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姜昌莲微信和支付宝的账户余额150000.00元。申请人姜成西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单(保单号:12111083901388307986,保险金额210000.00元整)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姜成西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裁定如下:1、冻结被申请人姜昌莲在贵州黎平黔灵女家政服务有限公司持有的出资50000元,占10%的股权。期限为12个月(自2021年9月22日至2022年9月22日止)。2、冻结被申请人姜昌莲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黎平县支行存款人民币16507.72元。期限为12个月(自2021年9月22日至2022年9月22日止)。3、以150000.00元为限额,冻结被申请人姜昌莲微信账户(微信名:绚烂的黄昏,微信号:×××)和支付宝的账户(支付宝账户为:150××××8127)。期限为12个月(自2021年9月22日至2022年9月22日止)。案件申请费1603元,由申请人姜成西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贞智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新杰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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