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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旭辉与常州瑞珑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07民初177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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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07民初17716号
  • 案件名称

    邢旭辉与常州瑞珑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邢旭辉;上海瑞珑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技术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7民初17716号原告:邢旭辉,男,1984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被告:常州瑞珑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法定代表人:王春海。原告邢旭辉与被告常州瑞珑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受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因合同行为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对管辖问题作出书面协议,可以按照约定确定管辖法院。原告提供涉案《技术服务合同》约定由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现合同中甲方名称变更为本案被告,且原告陈述被告在上海并无实际办公及经营地址,被告住所地为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青洋北路XXX号,属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辖区,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移送至被告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 判 员 华碧芳法官助理 周锦雯书 记 员 王 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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