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正、张传桥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0321民初72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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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321民初7289号案件名称
张家正、张传桥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怀远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张家正;张传桥;姜稀兰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321民初7289号原告:张家正,男,1968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培,安徽皖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传桥,男,1976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远县。被告:姜稀兰,女,1976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远县。原告张家正与被告张传桥、姜稀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原告张家正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家正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家正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家正负担。审判员 张乃邓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宋 琳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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