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双平等非与执行审查执行裁定书(2021)京0113执异77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京0113执异777号案件名称
陈双平等非与执行审查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陈双平;北京中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双平;齐作祥案件缘由
民事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京0113执异777号申请执行人:陈双平,男,1966年4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北京中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南法信镇金穗路2号院7号楼2层22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355227888F。法定代表人:齐作祥,经理。第三人:齐作祥,男,1975年2月2日出生,满族,户籍地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执行陈双平与北京中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陈双平向本院提出追加被执行人申请,申请追加齐作祥为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陈双平与北京中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北京中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原告陈双平劳务费四万五千元,于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前给付二万元,于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日前给付两万五千元;二、案件受理费四百六十三元,由被告北京中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三、双方就此再无其他争议。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作出(2021)京0113民初103号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北京中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陈双平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案号为(2021)京0113执3147号。执行过程中,本院未能查找到北京中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陈双平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21年4月25日本院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陈双平以北京中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北京中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齐作祥为北京中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唯一股东为由,要求追加齐作祥为被执行人。针对陈双平的主张,北京中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到庭陈述意见,亦未提供书面意见。针对陈双平的主张,齐作祥未到庭陈述意见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北京中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独立于齐作祥的财产。另查明,北京中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显示,其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股东为齐作祥。本院认为: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北京中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财产不能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且该公司唯一股东齐作祥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北京中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独立于齐作祥的财产,故陈双平申请追加齐作祥为被执行人,符合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应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追加齐作祥为(2021)京0113执3147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审 判 长 康占北审 判 员 单立勋审 判 员 李 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赵晨蕊书 记 员 张丹丹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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