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琳、舒黎华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226执保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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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226执保67号案件名称
刘琳、舒黎华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刘琳;舒黎华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226执保67号申请人:刘琳,女,苗族,1960年9月1日出生,住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高村镇河西路**,公民身份号码:4330251960********。被申请人:舒黎华,男,苗族,1976年1月16日出生,,住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高村镇锦江明珠小区公民身份号码:4330251976********。申请人刘琳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舒黎华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营运管理部的银行存款3.1653万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刘琳以其投保的京东安联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诉责险保单(保单号为P1100C02108001600005768)一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琳因情况紧急,在起诉前持有关证据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且提供了担保,符合诉前财产保全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舒黎华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营运管理部账户为62366830200********的银行存款3.1653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舒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楠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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