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霞、陆国庆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0903执77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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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0903执77号之二案件名称
王霞、陆国庆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王霞;陆国庆;魏玉凤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0903执7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王霞,女,汉族,住址:七台河市桃山区。被执行人:陆国庆,男,汉族,住址:新兴区。被执行人:魏玉凤,女,汉族,住址:新兴区。本院在执行王霞与陆国庆、魏玉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1月2日立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4958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发起网络总对总及传统查控,依法提取了被执行人陆国庆名下保险金现金价值12270.68元并已支付给申请人,对被执行人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强制措施,申请执行人王霞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易新审判员 李艳玲审判员 顾立英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吴 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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