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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霞、陆国庆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0903执77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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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黑0903执77号之二
  • 案件名称

    王霞、陆国庆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王霞;陆国庆;魏玉凤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0903执7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王霞,女,汉族,住址:七台河市桃山区。被执行人:陆国庆,男,汉族,住址:新兴区。被执行人:魏玉凤,女,汉族,住址:新兴区。本院在执行王霞与陆国庆、魏玉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1月2日立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4958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发起网络总对总及传统查控,依法提取了被执行人陆国庆名下保险金现金价值12270.68元并已支付给申请人,对被执行人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强制措施,申请执行人王霞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易新审判员  李艳玲审判员  顾立英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吴 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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