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昌县供热公司、刘建录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甘0321民初31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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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0321民初3152号案件名称
永昌县供热公司、刘建录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甘肃省永昌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永昌县供热公司;刘建录案件缘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甘0321民初3152号原告:永昌县供热公司,住所地永昌县城关镇。法定代表人:张万军,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雅婕,永昌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建录,男,1985年3月14日出生,汉族,永昌县人。原告永昌县供热公司与被告刘建录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原告永昌县供热公司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永昌县供热公司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永昌县供热公司撤诉。永昌县供热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还。审判员 李菊香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蒋小蓉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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