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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金祥与向素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230民初31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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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230民初3152号
  • 案件名称

    陈金祥与向素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丰都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陈金祥;向素洪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230民初3152号 原告:陈金祥,男,196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丰都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静,重庆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向素洪,男,1976年4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丰都县。原告陈金祥与被告向素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原告陈金祥于同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金祥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金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00元,减半收取400.00元,由陈金祥负担。  审  判  长    刘  静人民陪审员    杨永会人民陪审员    冉争勇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 官 助 理    邹沧燊  书  记  员    杨亚敏 - 1 -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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