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金祥与向素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230民初31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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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230民初3152号案件名称
陈金祥与向素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丰都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陈金祥;向素洪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230民初3152号 原告:陈金祥,男,196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丰都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静,重庆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向素洪,男,1976年4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丰都县。原告陈金祥与被告向素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原告陈金祥于同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金祥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金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00元,减半收取400.00元,由陈金祥负担。 审 判 长 刘 静人民陪审员 杨永会人民陪审员 冉争勇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 官 助 理 邹沧燊 书 记 员 杨亚敏 - 1 -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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