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绒翁青、尼玛她姆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3326执14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川3326执140号案件名称
高绒翁青、尼玛她姆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四川省道孚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四川省道孚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高绒翁青;尼玛她姆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道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3326执140号申请执行人:高绒翁青,女性,1969年1月20日出生。被执行人:尼玛她姆,女性,1987年5月10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绒翁青与被执行人尼玛她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9月27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川3326执14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永 红审判员 谢 冰审判员 罗 俊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扎西尼玛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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