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娟娟、刘磊磊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3执128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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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23执1283号之一案件名称
张娟娟、刘磊磊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子长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张娟娟;刘磊磊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623执128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娟娟,女,1983年8月8日生,汉族,住子长市XXX,居民。被执行人刘磊磊,男,1987年3月3日生,汉族,住子长市XXX,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娟娟与被执行人刘磊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2021)陕0623民初840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7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刘磊磊向申请执行人张娟娟偿还借款本金40000元及其利息(以40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1月19日起算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从2020年8月20日至完全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1.2%计算)。案件受理费722.5元由被执行人刘磊磊负担。但被执行人刘磊磊至今未履行义务。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刘磊磊的工资存款,申请执行人张娟娟同意等待扣划被执行人刘磊磊的工资存款偿还其案件款,于2021年9月13日自愿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并垫付了案件执行费977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2021)陕0623执128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志刚审判员 张宏明审判员 常 颖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 洁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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