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旭、李小谋等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224民初18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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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224民初1858号案件名称
陈旭、李小谋等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卢氏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陈旭;李小谋;吉昌霞案件缘由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224民初1858号原告:陈旭,男,1985年5月2日生,汉族,住卢氏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红,男,1959年12月24日生,汉族,系陈旭父亲,住卢氏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芮瑜,三门峡市卢氏县永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李小谋,男,1971年3月3日生,汉族,住卢氏县。被告:吉昌霞,女,1976年4月3日生,汉族,住卢氏县。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广斌,河南莘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鹏宇,河南莘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原告陈旭与被告李小谋、吉昌霞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原告陈旭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旭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元,由原告陈旭负担。审判员 管瑞芳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方鹏皓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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