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高族企业服务中心与宁波开特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中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4民初161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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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14民初16103号案件名称
上海高族企业服务中心与宁波开特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中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上海高族企业服务中心;宁波开特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行纪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4民初16103号原告:上海高族企业服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投资人:张宇和,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光,上海定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开特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法定代表人:柏海芹。原告上海高族企业服务中心与被告宁波开特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间中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立案。现原告上海高族企业服务中心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高族企业服务中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高族企业服务中心撤诉。案件受理费205元,减半收取102.50元,由原告上海高族企业服务中心负担。审判员 韩 杰书记员 张文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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