樊青涛、广州凯萨国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984民初37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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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984民初3782号案件名称
樊青涛、广州凯萨国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河间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樊青涛;广州凯萨国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丁磊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984民初3782号原告:樊青涛,男,1976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间市。被告:广州凯萨国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兴发广场****。被告:丁磊,男,成人,住广州市白云区。原告樊青涛与被告广州凯萨国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丁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原告樊青涛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青涛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樊青涛负担。审判员 张树梧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皓天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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